日期:2022-02-09 15:28
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确保生物安全,现就兽用生物制品研制、生产和检验中使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兽用生物制品研制中使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实验室研究阶段前取得相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兽药注册评审中发现未取得批准擅自开展实验活动或者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应将相关信息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或检验过程中使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