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1-28 19:07
百八十日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第三章 畜禽屠宰与检验
  第十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对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等文件的畜禽,方可屠宰。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按照下列操作规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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