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1-28 19:07
十四条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预计超过三十日的,应当自歇业、停业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