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1-28 19:07
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分厂(场)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依法取得的畜禽定
6/4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8/25 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