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1-28 19:07
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碍畜禽屠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