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1-28 19:07
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产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种猪、晚阉猪和奶公牛犊产品,未在销售场所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产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畜禽产品未使用国家或者省规定的专用运载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出租、出借畜禽定点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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