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1-28 19:07
记录处理情况的;
  (五)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
  (六)未建立或者实行畜禽屠宰信息报送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对定点屠宰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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