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1-28 19:07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屠宰畜禽不遵守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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