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1-28 19:07
重点品种和监督检查的方式、频次,组织开展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畜禽产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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