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1-28 19:07
采取冷链运输。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加施的检疫标志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标志)销售畜禽产品。
  第三十条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供餐、配送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产品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三十一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标志)应当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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