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1-28 19:07
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运输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专用运载工具,猪、牛、羊胴体应当实行密闭、吊挂运输;其他畜禽产品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并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专用运载工具应当有明显标志,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运输超过四小时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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