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1-28 19:07
二十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和停业、歇业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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