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1-28 19:07

  (四)有害物质;
  (五)有害腺体;
  (六)屠宰加工质量;
  (七)白肌肉(PSE 肉)或者黑干肉(DFD 肉);
  (八)种猪及晚阉猪、奶公牛犊;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二十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标志)。其中,猪肉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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