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1-28 19:07
、污、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应当防止交叉污染;
  (七)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储存;
  (八)屠宰车间、设备、工具等应当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九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肉品品质检验内容包括:
  (一)健康状况;
  (二)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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