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1-28 19: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防止疫病传播,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和与畜禽屠宰有关的分割、冷藏、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鸭、鹅。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四条 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