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日期:2022-01-28 19:05
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
2/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8/24 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