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1-25 16:18
性的监管措施,依法查处超范围、超剂量用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养殖环节规范用药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信息报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1月30日前)将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检、查处等实施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并抄送中监所。承担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检测任务的单位,于2022年11月20日前将全年监测结果、分析研判等情况报中监所。
三、联系人及方式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药政药械处冯华兵,负责两个计划实施协调安排,01059192829。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业务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