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家禽集中屠宰企业建设条件(试行)》等文件通知
日期:2022-01-14 16:47
理化实验室分开,应当配备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必要的检测设备。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与屠宰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致病微生物、兽药残留、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以及水分等检测能力,若不具备,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二条 应配备具备与检疫检验工作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专职检验人员。
  第三十三条 应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应当配备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检疫和办公设备。

第六章人员配备
  第三十四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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