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家禽集中屠宰企业建设条件(试行)》等文件通知
日期:2022-01-14 16:47
地。
  第二十三条 在屠宰车间应配备无渗漏、易于清洁的,用于暂存可疑病害胴体或组织的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屠宰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淸洗用热水温度不低于40℃,消毒用热水温度不低于82度。
  第二十五条 厂区和生产车间排水体系畅通,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应从淸洁区流向非清洁区。不得设置污水排放明沟。生产废水应集中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车间入口处、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洗手、消毒和干手设施。洗手龙头应为非手动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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