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家禽集中屠宰企业建设条件(试行)》等文件通知
日期:2022-01-14 16:47
、官方兽医室、化学品存放间、无害化处理间(暂存间)等功能区域,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车间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具有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满足生产作业、设备安装维修、采光与通风要求。
  第十六条 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淸洁区与非淸洁区应分隔,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车间环境干净卫生,无杂物堆放。
  第十七条 屠宰车间及分割车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对于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厂,应委托有
5/3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14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