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家禽集中屠宰企业建设条件(试行)》等文件通知
日期:2022-01-14 16:47
九条 厂区内厕所应有冲水、洗手、防蝇等设施,墙裙浅色、平滑、不透水且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洁。
  第十条 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无关的其他动物。

第三章厂房和车间
  第十一条 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并有隔离设施。
  第十二条 活禽、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第十三条 活禽运输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m,深0.3m的消毒池,配备活禽及产品运输车辆淸洗消毒专门区域。
  第十四条 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待宰区、隔离区、屠宰间、实验(化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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