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1-14 16:47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条件。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新建、迁建、扩建和改建的家禽集中屠宰企业的审核工作按本建设条件执行。
第三条 家禽集中屠宰企业应当达到年设计屠宰量为1000万羽。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以及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