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家禽集中屠宰企业建设条件(试行)》等文件通知
日期:2022-01-14 16:47
弃物的低温专用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设施。

第四章设备与设施
  第十九条 配备活畜淸洗、致昏、悬挂输送、接血槽、劈半等设备;有与屠宰数量相适应的头、蹄、内脏存放设备,实行一畜一筐(篮、桶)。
  第二十条 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第二十一条 肉品品质检验应与牛羊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内脏加工间布局合理,做到红白内脏分开处理,避免交叉污染。
  第二十三条 在屠宰车间应配备无渗漏、易于淸洁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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