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1-14 16:47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办字〔20213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条件。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新建、迁建、改建和扩建的牛羊集中屠宰厂(场)的审核工作按本建设条件执行。
第三条 牛羊集中屠宰厂(场)建议达到年设计屠宰量分别为:牛1万头、羊15万只以上。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回执),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选址与环境
第四条 卫生防护距离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