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家禽集中屠宰企业建设条件(试行)》等文件通知
日期:2022-01-14 16:47
有与生产有关的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五条 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家禽年屠宰规模在1000万羽以下的配备5名以上,1000万羽以上配备9名以上。
  第三十六条 兽医卫生检验员和屠宰工人统一着装,不同岗位人员配备不同颜色工作服。

第七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入场登记查验、屠宰车间管理、清洗消毒、肉品品质检验管理、检验检测设施设备使用管理、产品出厂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无害化处理、生产设备管理等制度及档案记录。
  第三十八条 屠宰车
10/3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16 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