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
日期:2022-01-07 09:25
、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五)落实报告制度。各省份按月报告疫苗采购及免疫情况。在每年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各省份要明确专人负责汇总、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评估免疫效果。各省份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开展定期检查,视情况随机暗访和抽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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