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1-06 15:27
合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不得违规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审批时限】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告知承诺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告知承诺制的区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备案要求】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