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1-06 15:27
五日内,根据本办法和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书面答复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审查结果办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反馈意见等情况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作出审查同意决定,自审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对不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作出审查不同意决定,自审查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