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猪屠宰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1-06 15:27
年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新建屠宰建设项目(少数民族地区除外)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时间解释】 本办法规定的审查事项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4/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16 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