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猪屠宰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1-06 15:27
 第十七条【举报制度】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九条【处罚依据】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变更地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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