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猪屠宰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1-06 15:27
  第十四条【电子证照】 生猪定点屠宰电子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电子证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统一规定。生猪定点屠宰电子证书与印制的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证牌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0/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18 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