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2-30 15:13
人员、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畜禽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依法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并定期向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检测情况。
第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