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2-30 15:13
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设具备二类以上动物疫病检测能力的兽医实验室,配备相关设施设备、采样专用车辆和专职技术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需要,组织做好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动物强制免疫指导、动物疫情控制消灭,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引导、督促群众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相关义务。
第八条 本省依法实施官方兽医任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