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2-30 15:13
的,应当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执法部门在查处动物防疫违法行为过程中,对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相关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风险,经法定程序留取证据后,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或者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