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2-30 15:13
未提供铁路、航空、航运等运输凭证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生猪,应当直接运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明的目的地。种猪和仔猪应当直接运抵饲养场所种用或者育肥,肉猪应当直接运抵定点屠宰企业屠宰。
生猪运输途中,不得销售、调换或者无正当理由转运。
第二十八条 对动物调运过程中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依法实施补检,经补检合格的,可以继续运输、销售;不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收缴销毁。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