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2-30 15:13
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消费、防疫等情况,统筹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第二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
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