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印发《山东省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 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2-07 17:13
  第十一条 企业自检实验室仅对本场(厂)的生猪、病死猪、饲料以及其他相关产品进行质量控制检测,不得对外开展非洲猪瘟委托检测,自觉接受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向指定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报告检测结果。
  第十二条 符合要求的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可参加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组织的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比对。比对合格经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后可接受养殖场、屠宰场、猪饲料生产企业等的委托,开展养殖、调运、饲料生产等环节的非洲猪瘟委托检测活动,出具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并按规定向指定的动物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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