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印发《山东省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 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2-07 17:13
市、县三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的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以下简称兽医实验室),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猪饲料生产企业等非洲猪瘟企业自检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自检实验室)以及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
  第三条 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应通过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组织的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比对,并经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方可在规定范围内从事非洲猪瘟检测活动,有效期一年。
  第二章 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要求
  第四条 省、市、县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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