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印发《山东省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 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2-07 17:13
相关规范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未经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确诊的疑似阳性不得作为阳性结果上报。
  第二十四条 未经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同意,参与检测工作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测结果或发表相关文章,不得用除国家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以外的互联网和短信、微信等传送检测数据和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室资质、面积、布局、环境与设施、仪器设备配置、工作人员管理、实验室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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