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1-17 11:57
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辖区情况,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修订或增补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物质的基本信息(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食用部位等);
(二)传统作为食品的证明材料(证明已有30年以上作为食品食用的历史);
(三)加工和食用方法等资料;
(四)安全性评估资料;
(五)执行的质量规格和食品安全指标。
第七条 安全性评估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成分分析报告:包括主要成分和可能的有害成分监测结果及检测方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