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1-17 11:57
条 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遵循依法、科学、公开的原则制定食药物质目录并适时更新。
第三条 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的物质。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食药物质目录,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传统上作为食品食用的习惯;
(二)已经列入《中国药典》;
(三)安全性评估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
(四)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