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动物运输防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1-08 16:24
物等污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不得 擅自弃置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和时限运输。
  第二十三条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 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应当在接收动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车辆清洗消毒技术要求,在动物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清洗 消毒,并对清除的垫料、排泄物、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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