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1-08 16:24
物等污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不得 擅自弃置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和时限运输。
第二十三条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 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应当在接收动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车辆清洗消毒技术要求,在动物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清洗 消毒,并对清除的垫料、排泄物、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