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动物运输防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1-08 16:24

  动物运输车辆备案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动物运输活动的,应当重新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备案,并使用备案车辆运输动物。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的,应当使用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终端的备案车辆,并确保运输过程中车辆 定位系统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核对托运动物的 数量、畜禽标识等信息,信息不相符或未取得检疫证明的,不得承运。
  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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