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动物运输防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1-08 16:24
车辆备案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备案表格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鼓励使用电子表格。
  第十四条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的备案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五条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动物运输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继续从事动物运输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6/2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16 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