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动物运输防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1-08 16:24
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做好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动物运输车辆的备案应当由车辆所有权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
  第七条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动物运输单位或个人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材料;
  (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运输动物的车辆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机动车辆,
3/2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16 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