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动物运输防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1-08 16:24
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或者目的地饲养场(户)、屠宰厂(场)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二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违反《动物防疫 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报原备案机关取消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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