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1-08 16:24
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或者目的地饲养场(户)、屠宰厂(场)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二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违反《动物防疫 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报原备案机关取消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