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动物运输防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1-08 16:24
输活动的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防疫要求发生变化继续从事动物运输活动,未重新申请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车辆运输台账的;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备案车辆运输台账、定位系统信息记录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接收通过道路运输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动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 个人未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和时限运输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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