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动物运输防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1-08 16:24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检查站保障工作,按照规定 给予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生活、交通等费用补贴。
  第三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动物运输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动物检疫全程追溯管理,实施备案、指定通道监督检查和到达报告等数字化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系统对接、数据上传等工作,加强数据运用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违规运输动物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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