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动物运输防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1-08 16:24
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单位、个人及其运输车辆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第二十九条 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单位、个人在申请备案延续时,应当提供近一年的运输台账、运输车辆消毒效果 评价。
  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的车辆重新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近六个月的车辆定位跟踪信息。
  第三十条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定通道管理,派出监管人员在动物防疫检查站具 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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