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动物运输防疫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1-08 16:24
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动物运输车辆到专业的洗消中心清洗、消毒。
  第二十五条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动物名称、动物数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处置等情况。
  备案车辆运输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跨省运输动物的备案车辆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查验从事运输动物的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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